(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伦菊与任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伦菊,任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493号原告胡伦菊,性别:××,住湖北省竹山县。被告任定华,性别:××,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伦菊与被告任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伦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现因被告任定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起诉状。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伦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邢思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