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贺军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军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198号罪犯贺军明。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吉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军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赣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10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吉中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4)赣吉安狱减字第19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艺,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温东彬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贺军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贺军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7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监狱级劳动能手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贺军明减刑十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军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7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监狱级劳动能手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中,罪犯贺军明履行附带民事责任1000元,有现金缴款单证实。检察机关提出,罪犯贺军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法院结合附带民事责任履行情况依法作出裁定。本院认为,罪犯贺军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军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