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桂兰与被告杨自忠、杨自兴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兰,杨自(子)忠,杨自(子)兴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689号原告赵桂兰,女,194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平岗镇杨庄村**号。委托代理人寇旭东,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自(子)忠,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平岗镇杨庄村,系原告赵桂兰之四子。被告杨自(子)兴,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平岗镇杨庄村,系原告赵桂兰之长子。原告赵桂兰因与被告杨自忠、杨自兴赡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桂兰负担。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