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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执字第057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耿XX与潘X离婚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XX,潘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05752-1号申请执行人耿XX,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潘X,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4)通民初字第0789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潘X诉耿XX离婚纠纷一案中,承办人查明,潘X名下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7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宝泉审 判 员  陈红彦代理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