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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州中刑终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鑫、程亮等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亮,王鑫,王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刑终字第00044号原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亮,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鑫,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2015年5月5日由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聪,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鑫、程亮、王聪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亮不服于2015年3月13日提出上诉,又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于2014年4月20日立案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亮撤回上诉。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钰城审判员  明延发审判员  张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