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建民与被执行人孙守洪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谷建民,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执行人孙守洪,女,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谷建民与被执行人孙守洪之间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院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0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抚养费15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谷建民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孙守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孙守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谷建民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孙守洪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4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清泉执行员 朱连涛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