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林某甲。委托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林某甲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被告王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台黄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童学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林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系大学同学,双方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黄岩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林某乙。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因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加深,并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0元。被告王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林某甲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在黄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林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3月5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复印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与被告王某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有矛盾并发生争吵,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相互谅解,加强沟通,多为对方着想,多为儿子利益考虑,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原告林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预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