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9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海清、刘绪锋与栾海岩、山东泗水海发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清,刘绪锋,栾海岩,山东泗水海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92-593号原告赵海清。原告刘绪锋。被告栾海岩。被告山东泗水海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继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泗水县泗河办圣德路25幢8-9号楼。本院受理原告赵海清、刘绪锋与被告栾海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扣押鲁H×××××(鲁H×××××挂)牌肇事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H×××××(鲁H×××××挂)牌肇事半挂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