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71号原告:吴某(曾用名吴某甲),女,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颖川,安徽天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曾用名黄某甲),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刚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颖川、被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7年4月10日大女儿黄某某出生,2003年7月30日二女儿吴某某出生。在双方共同生活的二十多年中,吴某一直忍受着黄某暴躁乖张多疑的性格。特别是近年来,黄某染上酗酒的恶习,酒后经常寻衅闹事,对黄某实施家暴,家庭闹的鸡犬不宁。目前双方虽然同住一个房间内,但吃饭也是各自生火烧饭,黄某对吴某的唯一交流方式就是打骂和冷漠,两个女儿也整天生活在恐惧和缺少温馨的家庭中,现吴某已无法与黄某共同生活下去,双方感情破裂,吴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吴某与黄某离婚;2、婚生女由吴某抚养,黄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套(一套位于合经区翠微路北石鼓路西翠微北园36幢504室,有房产证,价值40万元;一套位于合经区方兴园北区9幢1204室,未领房产证,价值20000元);4、黄某向吴某支付家暴损害赔偿金2万元;5、诉讼费由黄某负担。黄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是有感情的,原告陈述我家暴、酗酒,并不存在。实际结婚开始,我们基本是不吵嘴的,后因征收补偿,我父母被她挤出去了,我家几个姐姐也都不来往了,以及原告在微信讲跟人家私奔才产生的矛盾,夫妻偶有争吵,双方之间没什么根本矛盾。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是有感情的。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吴某与黄某在肥西县肥光乡登记结婚。1997年4月10日婚生一女,取名黄某某。2003年7月30日婚生一女,取名吴某某。2015年3月,吴某以黄某存在家暴、酗酒,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档案、结婚证、社区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载卷证实。本院认为:吴某与黄某结婚已超过二十年,且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吴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黄某存在家暴、酗酒的情形。另从双方当庭陈述情况看,双方之间并无根本性矛盾,如果双方能在今后生活中彼此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包容,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现吴某提出与黄某离婚,因其未能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充分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吴某提出的要求黄某支付家暴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吴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丽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