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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申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袁秋霞与被申请人楚根平、陈改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秋霞,楚根平,陈改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申字第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秋霞,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楚根平,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改荣,女。再审申请人袁秋霞因与被申请人楚根平、陈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秋霞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借贷关系明确,且证据充分,二审法院仅仅以证据形式认定涉案款项的性质明显错误,本案款项是在基于双方不能合伙经营为前提,经过对投资款的清算,楚根平、陈改荣对应当退还我的价款因无力偿还而转化的借款;二、本案债权凭证的形式不影响款项性质的认定,虽然楚根平出具的是欠条,但实际款项的性质是借款,二审法院采用表面形式认定证据的做法,完全是教条主义,违背了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三、本案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且自2007年以来一直向楚根平追要借款,因此本案借款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四、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借款凭证不真实的理由完全是对有效证据的歪曲;五、二审存在程序错误,二审法院在没有通知陈改荣到庭的情况下就进行开庭,且二审判决也没有向陈改荣送达。请求将本案依法再审。楚根平提交意见称:袁秋霞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审查查明:楚根平与陈改荣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问题。袁秋霞凭其持有的楚根平所出具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楚根平对该欠款事实予以否认,因此袁秋霞应当陈述并举证证明欠款形成的事实。但在陈述和举证过程中,袁秋霞陈述的内容与其诉状中的诉称存在矛盾,也多有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且其提交的证据主要为其亲戚朋友的证人证言,对证言的证明内容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袁秋霞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欠款形成的事实。在再审审查中,袁秋霞主张楚根平曾偿还其借款9万多元,并以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单和存款凭条证明,但袁秋霞在一、二审中从未主张楚根平曾偿还过其借款,因此其申请再审事实与其在一、二审中陈述事实相互矛盾,故应不予支持。综上,结合在再审审查中袁秋霞对其资金的来源及出借情况与二审陈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二审判决以其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和诉称前后矛盾,对袁秋霞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本案欠条未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限应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即便袁秋霞曾在2007年6、7月份向楚根平主张过权利,但因从2007年7月份起至本案起诉之日也已超过诉讼时效,虽然袁秋霞主张其一直向楚根平催要欠款,但因袁秋霞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三)关于二审送达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楚根平作为陈改荣的丈夫当然享有代陈改荣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的权利,二审法院对楚根平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应视为楚根平代陈改荣接收相关了法律文书,因此二审送达程序合法。综上,袁秋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驳回袁秋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付向红代理审判员  颜 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柯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