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薛飞飞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06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刑初字第41号被告人薛飞飞聚众斗殴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槐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四页第四行中“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审 判 长 赵 晖人民陪审员 李永亮人民陪审员 鲁守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