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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李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孙保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