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李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孙保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