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书考与天津市龙门大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张书考,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天津市龙门大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D座1201。申请执行人张书考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龙门大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747.91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747.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