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20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2014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本市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前的小院,发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牌号为A*****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经评估价值2050元)没有上锁,遂趁无人之机将该电动车向外推走,此时恰被被害人张某发现,张某上前将被告人吕某某抓住并报警。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发还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吕某某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因意志以外原因犯罪未能得逞,系未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吕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二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鲁向阳人民陪审员 贾恒灿人民陪审员 商庆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