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秦勇军、何兰英与被告南通市金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勇军,何兰英,南通市金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秦勇军。原告何兰英。被告南通市金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城西村。法定代表人朱近峰,董事长。在本院审理原告秦勇军、何兰英与被告南通市金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秦勇军、何兰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勇军、何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勇军、何兰英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秦勇军、何兰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夕坤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陈克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葛洲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