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新义与晓鸿耐磨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襄阳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襄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某,襄阳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襄阳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货款9528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