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邓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邓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朝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