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8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协川与商丘市华文置业有限公司、王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协川,商丘市华文置业有限公司,王文,王振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811-1号原告张协川,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商丘市华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唐家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文,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振威,男,1987年10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协川与被告商丘市华文置业有限公司、王文、王振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协川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商丘市华文置业有限公司、王文、王振威2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人安义苹自愿用自己所有的位于xxxxx的成套住宅(房权证号:2014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67.27平方米),为原告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商丘市华文置业有限公司、王文、王振威2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安义苹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成套住宅(房权证号:2014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67.27平方米),为原告作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