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终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晋军与被上诉人魏秀花、潞城市鑫发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晋军,魏秀花,潞城市鑫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拟稿庭:立案庭拟稿人:郭玉霞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晋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秀花,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潞城市鑫发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晋军与被上诉人魏秀花、潞城市鑫发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杨晋军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沁萍代理审判员  郭玉霞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