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79号原告曾某,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被告陈某,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伟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10月相识谈婚,1989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在东源县上莞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添置有夫妻财产坐落在东源县上莞镇下寨村积龙径小组房屋一栋二层半,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在婚续期间,夫妻因生活琐事及原告猜疑被告有第三者而发生过矛盾,并于2006年12月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4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与被告均同意离婚,双方对离婚及夫妻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曾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东源县上莞镇下寨村积龙径小组的房屋第一层和第三层(半层)归原告曾某使用,第二层归被告陈某使用。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移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