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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8年12月2日,汉族,农民。被告:付某某,男,生于1984年7月9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辛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上官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