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8年12月2日,汉族,农民。被告:付某某,男,生于1984年7月9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辛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上官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