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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定贤、贾秀建与贾秀建、贾挺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定贤,贾秀建,贾挺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866号原告徐定贤。被告贾秀建。被告贾挺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定贤与被告贾秀建、贾挺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定贤以考虑被告贾秀建XX原因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定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定贤承担。审判员  陈建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顺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