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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某诉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邹某某,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46号原告马某���女,住敦化市。被告邹某某,男,住敦化市。被告矫某,女,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邹某某、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云翔审判员  黄金明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蔺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