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某诉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邹某某,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46号原告马某���女,住敦化市。被告邹某某,男,住敦化市。被告矫某,女,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邹某某、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云翔审判员 黄金明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蔺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