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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栗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栗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723号罪犯栗明,曾用名栗照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00)潍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栗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2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3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05)枣刑执字第4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7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3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释放,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栗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栗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2月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栗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1996年6月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11月1日被释放。本院认为,罪犯栗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于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栗明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