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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谢松与浙江萧山医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松,浙江萧山医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谢松。委托代理人叶余,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鑫秋,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萧山医院。法定代表人殷建木。委托代理人童立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松诉被告浙江萧山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谢松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萧山医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谢松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景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