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0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XX与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韩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513-2号原告XX,居民。被告韩艳,居民。原告XX诉被告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2日,被告韩艳向原告借款800000元,约定月利率3%。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现要求判令被告韩艳偿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韩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兵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纪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