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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丁集街道居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丁集街道居民委员会,田维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366-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丁集街道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仰友,该街道居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田维康,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梁郢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丁集街道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田维康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扣划田维康银行存款57476元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未查实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款项为本金65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7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再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俊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