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北京北成新倥伺服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冠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成新倥伺服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冠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677号原告北京北成新倥伺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3号院7号楼F2-18。法定代表人张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晓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冠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五路9号。法定代表人尹煜。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成新倥伺服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冠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冬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