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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香香与高文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民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初字第009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某某与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2450元(含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周民执字第0008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峰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邸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