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博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博民初字第54号原告宋某某,男,1984年8月12日生。被告徐某某,女,1982年4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天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富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