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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博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博民初字第54号原告宋某某,男,1984年8月12日生。被告徐某某,女,1982年4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天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富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