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淑霞与朱洪伟、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淑霞,朱洪伟,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张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保字第119号申请人:王淑霞。被申请人:朱洪伟。被申请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爱民。申请人王淑霞因被申请人朱洪伟在申请人处借款1900万元,被申请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张爱民提供担保,申请人通过了解发现被申请人有严重违约行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377850元。并由担保人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洪伟、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张爱民银行账户存款203778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037785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原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 勇审 判 员 张忠华人民陪审员 杜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米亚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