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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白棕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白棕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113号原告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B座1302室。法定代表人曾曦,董事长。被告白棕腱。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白棕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73元减半收取3,586.50元、邮寄费2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866.50元,由原告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珍荣人民陪审员  葛一红人民陪审员  丁凤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