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孟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安某,���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敬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