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罗志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志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执字第819号罪犯罗志良,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7)龙新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志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28000元,退赃597.51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日作出(2008)岩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4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漳刑执字第7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8日本院再次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115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罗志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志良自2013年8月8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累计达标分21分,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罪犯罗志良原判罚金28000元,退赃597.51元。上减刑缴交罚金17400元,本次减刑缴交罚金5130元,退赃597.51元在上次减刑时已退。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门村民委员会、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民政办公室、龙岩市公安局龙门派出所出具的该犯家庭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罗志良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罗志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参与多次抢劫,不属初偶犯,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志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