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刘贞诉郭湘豫、王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贞,郭湘豫,王宏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629号原告刘贞,女,汉族,1969年12月31日生。被告郭湘豫,男,苗族,1990年12月8日生。被告王宏伟,女,1981年2月7日生。本案在审理原告刘贞诉被告郭湘豫、王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贞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贞撤回对被告郭湘豫、王宏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贞承担。审 判 长 张宪民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双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