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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刘贞诉郭湘豫、王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贞,郭湘豫,王宏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629号原告刘贞,女,汉族,1969年12月31日生。被告郭湘豫,男,苗族,1990年12月8日生。被告王宏伟,女,1981年2月7日生。本案在审理原告刘贞诉被告郭湘豫、王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贞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贞撤回对被告郭湘豫、王宏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贞承担。审 判 长  张宪民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双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