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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大洪起诉岳池县九龙镇人民政府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2005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胜行初字第19号起诉人黄大洪,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21日。起诉人黄大洪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本院依法撤销岳池县九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岳九府信回字(2015)32号《关于某某某村村民黄大洪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本院认为,九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某某某村村民黄大洪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是九龙镇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对黄大洪的信访事项进行的答复。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因此《信访条例》并未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信访答复意见的司法审查权力,起诉人黄大洪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大洪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文达荣审判员  陈 波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姝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