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小中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中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小中。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5)第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小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小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马小中开始吸食毒品。2015年1月19日,马小中从西安购得毒品。当月23日6时许,马小中与吸毒人员任某某(已社区戒毒)在天水市麦积区天嘉商务宾馆吸食毒品。当日下午,马小中来到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七里墩派出所办理其子投案事宜时,与马小中同行的任某某与环卫工人发生纠纷,公安机关在处理时发现马小中与任某某有吸毒嫌疑,对马小中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从马小中身上和随身携带物品中查获白色透明小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体共计18小包(净重11.3156克)及吸毒工具“冰壶”、锡纸、匕首等物品。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18包白色晶体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小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任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称重照片,收缴毒品清单,辨认笔录,尿检报告书、毒品检验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中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马小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小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韩瑞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