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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若愚与株洲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若愚,株洲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执字第31号申请人黄若愚。被执行人株洲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明月湖小区11栋604号。法定代表人文崇迪,该公司总经理。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9月3日作出的(2010)株仲裁字第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株洲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仲裁委员会(2010)株仲裁字第9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慧 云审判员 高 辉 雄审判员 柳 立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