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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叶叶、陈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9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秋雨,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叶叶。委托代理人白小峰,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委托代理人李生,山西大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叶叶、陈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秋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叶叶的委托代理人白小峰、被告陈杰的委托代理人李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6日,被告张叶叶与原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从原告处承租路虎车一辆(车架号:SALVA2BG0DH710704),总租金698404.71元,分36个月付清,由被告陈杰为其还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被告张叶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截止至起诉之日拖欠原告到期租金367148.0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叶叶仍不履行给付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张叶叶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到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共计681708.25元并支付违约金。另外,被告张叶叶曾向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123000元,通过冲抵所欠租金,被告张叶叶实际欠原告租金共计558708.25元,并由被告陈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叶叶给付租金558708.25元及违约金167612.48元,被告陈杰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证据二、租赁物买卖合同一份,证明租赁物的买卖事实;证据三、租赁物交接确认函,证明标的物已经被告张叶叶签收合格;证据四、交款明细表1张及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交纳租金的数额;证据五、履约保证金收据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数额;证据六、河北滦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追缴租金。被告张叶叶辩称,一、本案中,实际的承租人为被告陈杰,答辩人张叶叶不应承担责任;二、当时以答辩人张叶叶的名义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180000元,而不是123000元。被告张叶叶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融资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实际承租人为陈杰;证据二、陈杰证明一份,证明实际承租人为陈杰。被告陈杰辩称,一、对合同签订地合同所在地有疑惑;二、针对原告的诉状所说不全面,陈杰签了两份合同,一个是陈杰作为担保人签订的合同,一个是买车的合同,标的是一样的,应以后一个合同为准,但庞大只提交前一份陈杰做为担保人签订的合同。保证金一共支付了18万元,违约金约定30%过高。被告陈杰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过法庭质证,原告对被告张叶叶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一、被告提交的合同中,甲方主体并非原告,因此此证据与本案无关;二、关于证明,是二被告私下协商的结果,与原告无关。被告张叶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一、对所有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二、张叶叶打了18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票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其数额有疑问,三、实际承租主体应为陈杰,与答辩意见一致。被告陈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有疑问。被告陈杰对被告张叶叶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6日,被告张叶叶与原告签订《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张叶叶(乙方)从原告(甲方)处承租路虎汽车一台,租赁期限为36个月,总租金为698404.71元,被告张叶叶向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123000元。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甲方要求乙方支付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向乙方收取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已交纳的租金不予退还。被告陈杰(丙方)为被告张叶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购买方)与被告张叶叶(承租人)签订了《庞大乐业租赁物买卖合同》,原告按照被告张叶叶的选择从庞大大同南郊泉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卖方)购买了路虎汽车一台,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同日,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车辆。2013年10月28日,被告张叶叶交纳租金16696.46元。2013年10月28日以后,被告张叶叶未向原告交纳租金,共拖欠原告租金558708.25元(总租金698404.71元,已交纳租金16696.46元,再扣除被告张叶叶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2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叶叶、陈杰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张叶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张叶叶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叶叶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被告张叶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抵顶部分租金。被告陈杰依照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对被告张叶叶所欠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叶叶提交的被告陈杰、担保人董利东与庞大大同南郊泉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庞大大同南郊泉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汽车销售公司,无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为无效合同,不能视为对前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的变更。被告张叶叶称已交履约保证金180000元,因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杰主张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予以减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叶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558708.25元、违约金111741.65元(租金558708.25元的20%)。二、被告陈杰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4元,由被告张叶叶负担,被告陈杰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庆成代理审判员  范 涛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