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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金广友与李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广友,李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886号原告金广友。委托代理人万荣富(受金广友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唐奇(受金广友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广友与被告李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广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广友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金广友负担。审判员  陆长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