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现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京聚、李志锋,本单位员工。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受理4960元,由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牛英涛审 判 员 董志国人民陪审员 晋西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