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公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健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公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健,男,吉林省四平市人,初中学文化,安妮美容美发工作室个体业主,户籍地四平市。2004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3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殿钧、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郭健与网友张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五马路一旅店(具体名称不祥)内见面,郭健趁张某某洗澡之机,盗窃张某某戴尔笔记本电脑一部、松下数码相机一部,后逃离作案现场。2014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郭健与网友孙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谷子地附近一旅店108室见面,郭健趁孙某某洗澡之机,盗窃孙某某步步高手机一部及现金940元,后逃离作案现场。经鉴定,被盗电脑、数码相机、手机价值人民币2540元。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郭健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孙某某、刘某甲、赵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案发现场及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二手电脑回收协议、二手手机交易登记表、指认现场照片、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健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郭健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健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郭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郭健与网友张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五马路一旅店(具体名称不祥)内见面,郭健趁张某某洗澡之机,盗窃张某某戴尔笔记本电脑一部、松下数码相机一部,后逃离作案现场。2014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郭健与网友孙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谷子地附近一旅店108室见面,郭健趁孙某某洗澡之机,盗窃孙某某步步高手机一部及现金940元,后逃离作案现场。经鉴定,被盗电脑、数码相机、手机价值人民币2540元。综上,被告人郭健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480元。案发后,电脑、数码相机被搜缴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郭健的身份情况。2、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证明: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获悉2014年9月15日张某某与一名男性网友在宾馆见面,该网友趁张某不被,将张某随身携带的电脑包盗走,包内装有笔记本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一部。经派出所民警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叫郭健。2014年12月20日下午,在铁东北一纬四马路将郭健抓获。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被告人郭健向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城东派出所交出数码相机一部。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明: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城东派出所扣押了刘永庆黑色戴尔电脑一部、赵某某步步高手机一部。刘永庆和赵某某对所扣押的物品没有意见。5、发还清单。证明:四平市铁东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各一部。6、二手电脑回收协议。证明:被告人郭健与刘永庆签定了收购二手电脑协议。7、二手手机交易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郭健将盗窃的步步高手机卖给赵某某。8、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郭健指认盗窃现场。9、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明:戴尔牌笔记本电脑、松下牌数码相机以及步步高手机总价值人民币2540元。1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郭健于2004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1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9月15日13时许,其在铁东区南一纬五马路一旅店内被盗戴尔品牌笔记本一部、松下牌相机一部。1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14年10月17日12时40分许,其在铁西区谷子地西侧馨雅旅店108室内被盗现金1470元和直板黑色VIVOX37手机一部。13、证人刘某乙证言:2014年11月28日,其花300元钱在郭健手中回收13.3寸戴尔品牌型号vostrol310笔记本电脑一部。14、证人赵某某证言:2014年10月25日,其在铁东区三马路宏祥通讯店内以800元价格收购郭健手中的步步高品牌型号VIVOX3L手机一部。15、被告人郭健供述:2014年9月,其在铁东区五马路一个旅店内盗窃同他一起开房的网友一部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数码相机。电脑被其卖给东方五楼收二手电脑的,卖了200元。其还于2014年10月份在铁西区谷子地超市附近一旅店内,盗窃了网友手机一部和现金940多元,手机被卖400元钱。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郭健盗窃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的陈述及证人刘某甲、赵某某的证言相吻合。且有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案发现场及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二手电脑回收协议、二手手机交易登记表、指认现场照片、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等证据佐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健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犯罪被科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郭健退赔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9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红霞审 判 员 孙 杰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