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杰与吉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吉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1号申请执行人陈杰,南通恒杰纺织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列明。申请执行人陈杰与被执行人吉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东岔民初字第0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吉列明共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0万元,分别于2014年1月30日前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二、若被告未能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按本金130万元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3250元,由被告吉列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吉列明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明,本案在诉前查封了被执行人吉列明预购的位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南侧、世伦路西侧未来锦城三幢14层1401号住房,2015年2月2日,申请人陈杰表示,被执行人吉列明预购的位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南侧、世伦路西侧未来锦城三幢14层1401号住房属于在建房屋,没有交付,暂时不予处置,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吉列明预购的位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南侧、世伦路西侧未来锦城三幢14层1401号住房。本案的执行标的1313250元和执行费15533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吉列明预购的位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南侧、世伦路西侧未来锦城三幢14层1401号住房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岔民初字第0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曾凡平执行员  高亚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炳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