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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杜俊仁、李正碧与杜杰文解除收养关系纠纷附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俊仁,李正碧,杜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杜俊仁,男,汉族,生于1950年4月,住宣汉县,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正碧,女,汉族,生于1952年5月,住宣汉县,农村居民,系申请执行人杜俊仁之妻。被执行人杜杰文,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住宣汉县,农村居民。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汉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杜杰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杜俊仁、李正碧生活费2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200.00元。被执行人杜杰文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杰文之妻潘本琴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杜杰文之妻潘本琴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39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杜杰文之妻潘本琴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000.00元的冻结;二、对被执行人杜杰文之妻潘本琴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0300.0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宣汉衙门口支行账号内(法院执行标的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振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褚登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