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包某甲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甲,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包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包某乙,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甲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包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嘉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波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