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毛某某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姚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