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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毛某某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姚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