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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阳县分公司与刘李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阳县分公司,刘李彦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56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阳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朋伟,职务:经理住所地:原阳县建设街*号。委托代理人:赵翔。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李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阳分公司诉被告刘李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阳县分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阳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