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申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姬晓慧与何香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姬晓慧,何香爱,张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1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姬晓慧,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委托代理人:张天闻,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香爱,女,汉族,1938年4月3日出生,退休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委托代理人:王钰,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向星,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一审被告:张凡,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再审申请人姬晓慧因与被申请人何香爱及一审被告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四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姬晓慧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本案中,依据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张凡于2008年11月15日向何香爱借款21.5万元,约定月利率3%,还款期限为3年,张凡又于2011年1月24日向何香爱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3%,还款期限为11个月。张凡、姬晓慧原系夫妻关系,这两笔借款均为张凡与姬晓慧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其二人后于2011年3月22日在和林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张凡曾还款5万元,离婚后,姬晓慧也曾于2011年9月17日至2011年12月14日期间先后28次偿还现金6.8万元。张凡与姬晓慧的分期还款行为能够证明,姬晓慧对张凡二笔借款是知晓的,也说明二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原判决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无不当。现姬晓慧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其没有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因此,姬晓慧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姬晓慧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姬晓慧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澎审 判 员 郭 珍代理审判员 荣如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