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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程婷与杭州红剑纸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红剑纸业有限公司,程婷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红剑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婷。上诉人杭州红剑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剑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程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5)杭铁民指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为公司且住所地位于萧山,理应属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情况,本案货物从红剑公司处出发,运送到浙江益南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因此,本案运输始发地杭州市萧山区,运输目的地在湖州,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萧山区,无论是哪个,本案均不属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的第一条批准你院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下列民事一审案件,其中第3项的规定: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经济开发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本案货物运输发生在萧山和湖州之间,已经超越了杭州城区,已是浙江省范围,不属于上述杭州市城区内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因此本案也不属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属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处理并无不当。红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