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进海与马生祥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马进海,男,回族,1936年8月6日生,农民。被执行人马生祥,男,回族,1950年3月24日生,农民。执行标的:17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进海与被执行人马生祥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进海与被执行人马生祥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生祥承诺于2015年7月20日前将本案的案款全部交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27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景春审判员 梅 丽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凯 微信公众号“”